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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門工作
杏盛平台黨委巡察工作辦法(試行)
發布日期:2018-06-20 02:00:19   來源:紀委辦公室

 第一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總 則

  第一條        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,強化黨內監督👩🏽‍🎓,根據中央辦公廳印發的《關於市縣黨委建立巡察製度的意見》、上海市委辦公廳印發的《關於本市各區黨委建立健全巡察製度的實施意見》、《被巡視黨組織配合市委巡視工作規定》和上級黨委有關部署🚄,結合杏盛平台實際🦴👨🏽‍🎤,製定本辦法🙈。

  第二條        開展巡察工作要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🧝🏻‍♀️、毛澤東思想♿️🤙🏿、鄧小平理論、“三個代表”重要思想🥧、科學發展觀、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,牢固樹立“四個意識”🟨🐆,堅定“四個自信”,不忘初心、牢記使命,聚焦堅持黨的領導、加強黨的建設、全面從嚴治黨🥉,開展政治巡察🌇,發現問題、形成震懾,推動改革、促進發展🟡,把管黨治黨政治責任落實到基層🎈,深入推進學校改革發展,為建設高水平多科性應用技術大學的目標提供堅強政治保障。

  第三條        開展巡察工作要堅持黨委統一領導,堅持政治方向👩🏼‍🦰、準確定位🕵🏼‍♀️;堅持統籌謀劃、穩步推進;堅持發現問題、形成震懾;堅持緊貼基層🤌🏿🖖🏽、務求實效。

  第四條        在一屆黨委任期內,實現對二級黨組織、重點領域等的巡察全覆蓋。

  第二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機構和人員

  第五條        黨委成立巡察工作領導小組,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學校巡察工作♠️,向黨委負責並報告工作。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校黨委書記擔任,常務副組長由紀委書記擔任,副組長由黨委組織部部長擔任。

  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🛌:貫徹上級和黨委有關決議、決定;研究提出黨委巡察總體安排🗞🔲;聽取巡察工作匯報;研究巡察成果運用,分類處置,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🗽;向黨委報告巡察工作情況;對巡察組進行管理和監督;研究處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👩‍🦼🧏🏼‍♀️。

  第六條        黨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(簡稱巡察辦),為其日常辦事機構👣,履行統籌協調、業務指導👮‍♀️、服務保障、督察督辦等工作職責。

  巡察辦為黨委工作部門,設在紀委辦。

  第七條        黨委設立巡察組,承擔巡察任務,向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並報告工作。巡察組設組長🧑🏼‍🎤、副組長和其他職位,組內根據需要配備熟悉紀檢、組織、財經🔓、審計💡、信訪、工程等業務的工作人員🧝🏽‍♂️。

  黨委根據每次巡察任務確定巡察組組長並授權👩🏻‍🦼🤜🏽;組長一般由學校黨政綜合部門富有經驗的同誌擔任♑️,組員可在有較多黨務✔️、行政經歷的同誌中挑選👂🏿。巡察組組成人員由巡察辦提出初步建議,報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審議。

  巡察組實行組長負責製🧚🏽‍♀️,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巡察任務🍶,對巡察工作人員進行日常教育🤭、管理和監督👇。副組長協助組長工作👩🏻‍🎓。巡察組工作人員實行回避製度。

  第三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範圍和內容

  第八條    黨委巡察範圍和對象是:各二級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🫷🏻,黨委工作部門領導班子及成員𓀄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巡察對象的下一級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、與巡察內容有關的黨的幹部等開展延伸巡察🏇🏼😐。

  創新巡察監督方式,探索開展專項巡察⛹🏿‍♂️、機動巡察🪦。

  第九條        巡察工作要聚焦堅持黨的領導、加強黨的建設🍤、全面從嚴治黨🟦,把黨的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,重點檢查被巡察黨組織和黨員🦹🏿‍♀️、幹部尊崇黨章、堅持黨的領導、加強黨的建設和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,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👨🏽‍🏭、執行黨的紀律、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🎇👇🏿、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以及選人用人情況,著力發現基層黨的領導弱化、黨的建設缺失、全面從嚴治黨不力,黨的觀念淡漠🟰、組織渙散、紀律松弛,管黨治黨寬松軟等突出問題。

  巡察工作要在黨的領導、黨的建設、全面從嚴治黨、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等方面重點查找問題,結合學校實際緊盯以下問題😸:黨的組織不健全🏕,幹部責任擔當意識不強🤸🏻‍♀️,“三會一課”執行不到位,黨支部作用發揮不夠;主體責任虛化空轉🦹🏽‍♂️、層層遞減🤛🏻,“一崗雙責”責任落實不力🕉,監督責任不到位🥖,執紀問責不嚴、懲處不及時🤵🏼‍♀️;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屢禁不止,“四風”問題隱形變異🏊🏿‍♀️;“小微權力”監督不嚴,吃拿卡要等違反黨的紀律、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🤱。

  第四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工作方式和權限

  第十條        巡察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開展工作

  (一)        聽取被巡察單位(部門)的工作匯報和專題匯報;

  (二)        列席被巡察單位(部門)的有關會議;

  (三)        召開座談會;

  (四)        與被巡察單位(部門)領導班子成員🪣、工作人員以及工作關系較為密切的其他單位(部門)的教職工等進行個別訪談;

  (五)        接受幹部群眾的主動約談,談話地點🚰、方式等可與約談人商定;

  (六)        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;

  (七)        進行民主測評🚳、問卷調查👳‍♀️;

  (八)        以適當方式到與被巡察單位(部門)業務關聯密切的其他單位(部門)調查,深入了解情況;

  (九)        調閱👩🏻‍🦱、復製有關文件、財務賬目🙍🏼‍♂️、檔案📦、會議記錄等資料;

  (十)        受理反映被巡察單位(部門)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問題的來信、來電、來訪和網上舉報投訴等🗃;

  (十一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開展專項檢查💐;

  (十二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提請有關單位(部門)予以協助🎩;

  (十三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黨委批準的其他方式。

  第十一條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巡察組依靠被巡察單位(部門)黨組織開展工作🪨,不幹預被巡察單位(部門)的正常工作𓀊,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。巡察組應嚴格執行請示報告製度👉🤦🏻‍♂️,對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及時向領導小組請示、報告。

  第五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工作程序

  第十二條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由黨委常委會決定每年的巡察任務,巡察辦據此製定巡察工作具體方案,提交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後實施👨🏻‍🦽‍➡️。

  第十三條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巡察組開展巡察前🩺,應當向紀檢🦣、審計、組織🧝🏿、信訪等部門及其他有關單位(部門)了解被巡察單位(部門)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有關情況。有關單位(部門)應當全面🚧😜、客觀地介紹情況✸,並提供相關書面材料。

  第十四條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巡察組進駐被巡察單位(部門)後👃🏻,應當向被巡察單位(部門)通報巡察任務,按照規定的工作方式和權限開展巡察工作。

  第十五條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巡察結束後🦅,巡察組應當形成巡察報告,如實報告了解的重要情況和問題📲,並提出處理建議⏺🙎🏽‍♀️。

  對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、傾向性問題和其他重大問題,應當形成專題報告,分析原因⬛️,提出建議🖐🏽。

  第十六條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自收到巡視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聽取巡察組的巡察情況匯報,研究提出處理意見,報黨委常委會決定🌌。

  第十七條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黨委常委會應當及時召開會議,聽取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的巡察情況匯報,研究處理意見,提出工作要求。

  第十八條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巡察組應根據黨委常委會決定🪥,形成巡察反饋意見,經巡察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後,及時向被巡察單位(部門)領導班子及其主要負責人分別反饋相關巡察情況,指出問題📙🚯,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要求。

  第十九條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被巡察單位(部門)主要負責人應當簽收巡察反饋意見,認真組織落實整改,整改方案於五個工作日內分別報巡察組和巡察工作領導小組,經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後在被巡察單位(部門)一定範圍內公示;並於簽收之日起2個月內將整改落實情況報告和主要負責人組織落實情況報告,報送黨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🏌🏽‍♀️🎿。

  第二十條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對巡察發現的問題和線索🤘🏻,依據幹部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分類處置,按照以下途徑進行移交:對領導幹部涉嫌違紀的線索和作風方面的突出問題🚫🧑🏻‍🦯‍➡️,移交紀委;對執行民主集中製、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🕎,移交黨委組織部;其他問題移交相關部門。

  各部門應當及時辦理巡察移送問題⌨️,辦理情況應當於3個月內向巡察辦反饋★。

  第二十一條   巡察辦應當建立問題和線索臺賬管理製度,加強對巡察成果運用情況的督查,探索開展巡察“回頭看”,確保條條要整改🧮、件件有著落。

  第二十二條   巡察進駐💶、反饋🅱️、整改等情況🤽🏻,應當及時在被巡察單位(部門)公開,接受黨員幹部群眾監督。

  第六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紀律和責任

  第二十三條   巡察組要忠於職守💁‍♀️,認真負責,直面問題💂‍♂️,敢於擔當。要嚴格落實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的決定,自覺遵守保密、回避、廉政等有關規定👰🏿‍♀️,嚴格做到🕖:

  (一)       不幹預被巡察單位(部門)的正常工作;

  (二)       不回避問題💓、隱瞞實情或歪曲捏造事實;

  (三)       不對巡察中發現的問題作個人表態🥷🏻;

  (四)       不泄露巡察中掌握的有關情況🧑🏻‍🦽‍➡️;

  (五)       不利用工作便利謀取私利,不接受被巡查單位(部門)吃請和贈送的任何禮物👨‍🦳。

  第二十四條   黨委和巡察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巡察工作的領導,對領導巡察工作不力,發生嚴重問題的,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。

  第二十五條   紀檢⛹🏽‍♂️、審計、組織🔙、信訪等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配合巡察工作。對違反規定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,造成嚴重後果的,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🌅。

  第二十六條   巡察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紀律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視情節輕重,給予批評教育🖕🏼、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💆🏽‍♀️,涉嫌犯罪的依法處理:

  (一)       對應當發現的重要問題沒有發現的;

  (二)       不如實報告巡察情況,隱瞞、歪曲、捏造事實的;

  (三)       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👇🏽;工作中超越權限,造成不良後果的;

  (四)       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謀取私利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;

  (五)       有違反巡察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的。

  第二十七條   被巡察單位(部門)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當自覺接受巡察監督,圍繞巡察內容做好各項準備工作,積極配合巡察組開展工作;鼓勵和支持幹部群眾向巡察組如實反映情況,營造良好氛圍;被巡察單位(部門)的黨員有義務向巡察組如實反映情況。被巡察單位(部門)領導班子要認真履行巡察整改主體責任🏌️,做到即知即改、立行立改♓️、真改實改、全面整改。

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視情節輕重,給予有關責任人員批評教育🟣🏋🏿‍♂️、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,涉嫌犯罪的依法處理🫸🏿:

  (一)       隱瞞不報或者故意向巡察組提供給虛假情況的👧🏿;

  (二)       拒絕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組提供相關文件材料的;

  (三)       指使👦🏿🙋🏿‍♀️、強令有關人員幹擾、阻擾巡察工作,或者誣告、陷害他人的;

  (四)       無正當理由拒不糾正存在的問題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🦸🏿‍♀️🧝🏼‍♂️;

  (五)       對反映問題的幹部群眾進行打擊👨‍❤️‍💋‍👨👳🏿‍♀️、報復、陷害的;

  (六)       其他幹擾巡察工作的情形。

  第七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附 則

  第二十八條   本辦法由中共杏盛平台委員會負責解釋⏺👩🏼‍🦳,具體工作由黨委辦公室商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👨🏻‍🦳。

  第二十九條   本辦法自2018年5月14日起施行👩‍🦳。2016年10月23日印發的《杏盛平台黨風廉政建設巡查工作辦法(試行)》同時廢止🧘🏼‍♂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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