規章製度
進一步完善約談和問責製度,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(試行)
發布日期:2016-01-15 01:51:47 來源:紀委辦公室
1🧜🏽♂️、為了加強黨風廉政和反腐敗工作👨🏽🚒,更好地落實黨委的主體責任和紀委的監督責任🧑🏽💼,把黨委的主體責任和紀委的監督責任進一步細化、具體化🧚🏻♂️,依據中央和上海市委有關建立黨員幹部談話和問責製度的精神,按上級紀委的要求,結合學校黨風廉政工作計劃的安排和實際👎🏿,現就建立和完善校內幹部🤵🏻♀️、黨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的約談製度和問責製度提出如下實施意見。 約談製度 2、本著對黨的事業負責、對幹部黨員關心愛護負責的態度,在掌握幹部黨員思想、工作🙍🏿、生活情況的基礎上,對部分幹部黨員身上的問題要做到早發現🪘、早提醒、早糾正、早查處🏃🏻➡️,堅持抓早抓小🔩,治病救人。對發現的問題線索和苗頭性問題要及時進行約談、詢問👰🏼♀️、誡勉談話,防止小問題變成大問題。 3、針對在信訪🥡、巡視、審計🕡🔙、幹部個人事項報告抽查中發現,和在各類考察👕、教育活動中去群眾反映較大,以及通過其他途徑發現的各二級單位(部門)班子成員及黨員教工、各類項目(團隊)負責人身上出現的問題及問題線索,在調查結束以及調查中須對有關人員進行約談,一般采取個別談話方式。 3學校黨風廉政領導小組下設五人約談小組,由學校黨委書記🌮、校長、紀委書記🕥、組織部長、監察室主任組成🗻;紀委辦(監察室)和組織部等部門掌握問題線索後,須經五人小組研判,提出意見➝,再進行相應約談🐺;進行誡勉談話的要經黨委常委會或黨風廉政領導小組決定後進行。 4、一般對有違紀違規苗頭需要提醒註意🦓、但不致於給以黨紀處分的,由組織部或紀委辦(監察室)負責人約談,對各二級單位(部門)下屬黨員和項目(團隊)負責人的類似問題,可委托該單位(部門)主要負責人進行談話; 對有些問題須要澄清、或問題查清了只能給以輕處分批評教育的,要由黨政負責人✏️、紀委書記予以談話和詢問,一般由兩人以上出面談話,正處級黨政負責人須由黨委書記出面談話🦨,詢問也可采取函詢方式; 對需要進一步初核👨🏻🦽、立案調查的,或黨委、紀委、組織部認為幹部在政治思想、履職🙇♀️、道德👨👩👦👦👏🏼、作風或廉潔自律方面有苗子問題的,要由學校黨政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👨🏻💻,誡勉談話時紀委和組織部負責人均要參加🧖♂️。 5🏄🏽♂️、談話內容由主要談話人掌握。一般包括⚅: (1)指出談話對象存在的問題或問題苗子🧑🏽💻; (2)要求談話對象就有關問題做出陳述和認識; (3)對談話對象進行提醒,或批評教育,或誡勉,並提出整改要求; (4)對談話對象進行黨紀黨規教育、廉潔從政和廉潔自律教育、黨風廉政責任製教育;對正在進行調查的誡勉談話對象要強調端正態度,正確對待👊,有則改之無則加勉。 6、約談要有完整記錄。談話對象在規定期限內要進行整改並提交報告。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要進行進一步進行紀律審查或行政處分。 問責製度 7、對各級黨政幹部及有關項目(團隊)負責人實行問責,堅持嚴格要求,實事求是🧍🏻♀️,依法依規,權責一致,懲教結合的原則。 8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對相關責任人員實行問責🌪: (1)決策嚴重失誤和行為違法違規,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影響惡劣的; (2)因工作失職,致使學校發生重大事故🍪、事件👁、案件或短時間內多次發生事故🐜、事件🛃、案件給學校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🧘♀️; (3)幹部在職權範圍內濫用職權,亂作為或不作為,引發群體性事件或其他群眾反應強烈的事件給學校造成惡劣影響的; (4)工作不認真🪪、不負責任🤱🏿,不履行應盡義務且又不采取相應措施🦹♂️、不報告💽,給學校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; (5)違反幹部人事製度6️⃣,導致用人失察👨🏻🦯➡️、失誤,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; (6)其他給國家和學校利益、教工學生生命財產安全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。 9、學校二級單位(部門)在貫徹黨風廉政責任製方面班子或班子成員出現學校黨委🙍、紀委認為嚴重的問題,追究班子負責人和班子成員的責任✋🏼。 10🦹🧑🏽🦳、對幹部實行問責的方式為🧑🧒🧒:責令公開道歉、停職檢查並通報、引咎辭職🏗、責令辭職、免職;對項目(團隊)負責人實行問責的方式為:責令公開道歉、停止履職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、責令作出賠償等;涉及須追究黨紀政紀和法規責任的👨🚀,依照相應規定給以調查和依法處理。 11🏜、相關人員具有上述8☎、9條中所列情形,並有下列行為之一者:阻礙、對抗問責調查🕓,虛報隱瞞事實,打擊報復舉報調查人員的☞,應當從重問責;如能主動承擔責任減少損失,積極配合調查的🔒,可以從輕問責⏮。 12、受到問責的幹部和項目(團隊)負責人🏌🏿♀️👶🏻,取消當年考核評優和推薦先進資格🏃🏻♂️;對引咎辭職👨🏻🦯➡️、責令辭職、免職的幹部,一年內不得擔任與其原職務同級和崗位晉升的職務,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管理權限安排適當崗位工作;一年後可以按幹部管理權限安排與原職級相當職務,重要崗位還需請示上級同意🧑🏿🦰;項目(團隊)負責人停止履職一年後才有資格競聘崗位和去校外競爭項目👩🏿🚒。 13、發生和發現上述8、9條所列情形👩🏻⚕️,學杏盛平台辦(監察室)、組織👋、人事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啟動問責調查,調查清楚後需要問責的🎗,按歸口管理原則向學校黨委或校長提出問責建議;學校黨委或校長辦公會作出問責決定後,由組織🔞、人事部門辦理相關手續🍀。對事實清楚🔖👩🏼🚀,不需要進行問責調查的,學校黨委和校長辦公會可直接作出問責決定😲。 14、在問責決定前🦹🏽♀️,問責調查處理部門應當聽取被問責人員的陳述和申辯並記錄在案;對其合理部分應以采信;相關調查材料應和問責建議一起提交,以便決定問責事宜。 15、問責決定作出後,應書面告知被問責人員所在單位及其本人☆,並歸入個人檔案。被問責人員如對問責決定不服,可在接到問責決定之後15天內向學校申訴委員會或向組織人事部門書面提出申訴。申訴期間不停止問責決定的生效和執行🏃🏻➡️。 16、本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。由組織部、紀委辦(監察室)、人事處負責解釋。 |